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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银街特色餐饮业信用建设介绍

  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目标,根据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行业信用监管的有关要求,经上城工商分局、上城区消费者协会与河坊街管委会协商,决定从2008年开始,共同在高银街开展餐饮特色街信用监管试点。
一、信用建设模式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诚实守信、理性消费的经营环境为目标,按照政府牵头、街区管委会主导、工商推动、经营户全面参与的原则,通过“组建一个信用建设班子、制定一套信用建设制度、形成一套信用评价标准、开发一个信用监管软件、搭建一个信用公示平台、评选一批信用优良企业的建设思路,创造性搭建高银街餐饮业“一字特色餐饮业信用建设体系”,全面实行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不断规范高银街餐饮业经营秩序,努力打造信用街区金字招牌。
二、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
信用建设信息采集途径:
1、经营户主动申报。经营户可以根据行业协会的奖惩状况,参加公益活动情况随时向信用建设办公室申报信用资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受理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将其真实性记录后输入数据库。
2、管委会采集。管委会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经营户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相应的考评,将相应的考评结果确定专人进行日常收集,经核准无误后按不同的信用信息输入数据库。
3、工商部门采集。依托内网信息资料,对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进行详细录入。市场准入指标包括:字号名称、经营者的身份、经营期限、前置审批文件、年检申报情况等;市场经营行为指标包括:经营范围、公平交易行为、广告行为、商标使用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市场退出指标包括:注销或吊销事由、停业或歇业事由、资产状况、银行信用、金融债务等。同时工商所结合日常巡查、经济户口综合监管制度的分工要求,利用分片负责的优势,全面、有效征集信用信息,夯实信用监管基础平台,坚持“谁管理、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严格数据管理的制度落实。
4、其他部门采集。管委会根据其他职能部门(税务、卫生、质监、环保等)对经营户不同程度的日常监管工作,收集不同的信用信息,按照不同的类别分别进行数据输入。
三、信用等级评价
  高银街餐饮一条街信用建设评价是在内部监管软件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的改进升级,建立专有的信用监管系统网页,以各部门采集的各类信用信息为主,经核准录入后自动生成信用评价结果,每半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每年12月15日前对本年度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价。管委会对年度综合评价出的各类信用信息数据,按等级作为评比星级经营户荣誉的基础,在互联网上借助点击河坊街文化历史街区管委会门户网,对外公示。
星级经营户标准:五星级表示信用优秀,占餐饮企业2%,信用流失分不超过5分,需获省以上驰名商标或著名商号的认证;四星级表示信用良好,占餐饮企业的5%,信用流失分不超过10分,需获管委会评定认可的十佳经营户;三星级表示信用较好,占餐饮企业的85%,信用流失分不超过25分;二星级表示信用警示,占餐饮企业的6%,信用流失分不超过35分;一星级表示信用流失,占餐饮企业的2%,信用流失分不超过50分。餐饮企业以三星级为基本星级,信用良好达到相应的分值且获得对应的荣誉,星级可自动上调;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流失分达25分以上的餐饮企业则自动降为二星级;如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流失分达35分以上的餐饮企业则自动降为一星级;
四、信用等级的反馈和公示
  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系统的评价结果,用三种途径进行公示:一是以书面为主向餐饮企业反馈本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二是在信用数据库内通过互联网公示信用评价结果;三是用电子屏方式向社会公示信用评价结果。三星级以上餐饮企业发放“星级”牌匾,降级餐饮企业将摘取牌匾。
五、分级动态监管
  清河坊历史街区管委会与清波工商所,依据软件管理系统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分级动态监管制度,对不同等级的餐饮企业有针对性地采取动态监管措施。对信用优秀的餐饮企业(五星级)降低巡查监管频率,实行年度检查回访指导制,主动赋予更多的信用资产,帮助和指导其创建发展驰名商标、著名商号的评比,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由工商所所长负责上门指导服务;对信用良好的餐饮企业(四星级)由工商巡查人员或者片区责任人每年检查一次;对信用较好的餐饮企业(三星级)由工商巡查人员或者片区责任人每年检查二次,主要检查其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登记事项的执行情况;对信用警示的餐饮企业(二星级)由工商巡查人员或者片区责任人每年检查二次以上,主要检查其违法失信行为的整改情况。对信用流失的餐饮企业(一星级),引入淘汰机制,由工商巡查人员或者片区责任人在评价结果出来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信用流失餐饮企业的调查,三个月内作出调查结果,通过网络平台和电子屏向社会公布餐饮企业名单,加大其失信成本,从而实现对餐饮企业从准入、存续乃至退出的信用动态监管。
六、信用修复
  原信用监管等级较高的餐饮企业,因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信用等级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后果,重建信用的,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职能部门巡查人员或者片区责任人检查,连续三个月未发生失信行为,可以消除原指标对餐饮企业的不利影响;因自身因素,造成信用等级降低,在一定期限内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行为带来的后果,重建信用的,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工商巡查人员或者片区责任人检查,连续半年内未发生失信行为,可以消除原指标对餐饮企业的不利影响。